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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外地建筑企业管理办法》元旦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2-12-22 22:41:36   来源:潍坊新闻网  浏览:   【】【】【

12月21日,记者从市建工处获悉,市建设局修订出台了《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外地进潍建筑企业必须存储30万元到100万元不等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拖欠工资不得进潍

  此次新修订的办法主要针对进入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而工商注册地不在潍坊的建筑业企业,主要包括各类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按照规定,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须办理备案登记,申领《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证》,办理备案手续提供虚假资料的,两年内不予备案。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一级(含)以上资质,本市缺乏的专业承包企业可适当放宽进入条件,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可申请成建制进入。

  凡是存在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资质考核不合格的;近两年内发生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近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及严重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被山东省内其他市清出建筑市场的;或存在其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五大类行为之一的,将禁止进入潍坊市场。

  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按照规定,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须先在协议银行存储一定数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一企业一存储制,专款专用。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建筑业企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含)以上企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0万元。保证金存入潍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申请备案企业单独开户,利息收入归企业所有。备案企业、备案管理部门、银行签订保证金使用管理三方协议。

  当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群体上访讨薪事件,且不能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限期内及时解决的,备案管理部门有权按照协议,提请银行用所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动用后,缺额部分由备案企业一月内按照规定补齐。

  据介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将实行动态化管理。备案企业在上年度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不变;备案企业在上年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能及时解决,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小的,下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上年度增加一倍。备案企业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群体性到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给行业稳定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备案管理部门注销其《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证》。

  备案企业不再在潍坊从事建筑经营活动,需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及时上交备案证。备案管理部门对备案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银行及时办理退还手续;经审核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在拖欠问题解决前不予办理退还手续。

  考核不合格清出市场

  《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证》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时间为每年七月至八月,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其持有的备案证作废,终止在潍坊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发生严重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年内发生一起较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一般安全事故的;年内发生一起严重质量事故或两起一般质量事故的;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纳入潍坊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系统,对清出或暂停投标资格的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按照建筑市场主体考核办法,关闭或暂停其主体考核系统内的信息。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开展建筑市场检查。同时实行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预警约谈制度,对在市场检查中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涉及多个县市区、开发区的,由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组织实施。通过约谈,制定落实整改措施。约谈对象视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可确定为驻潍负责人或企业法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按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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