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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长假期间不休息最低加班费393元

发布时间:2013-04-13 10:34:22   来源:潍坊晚报  浏览:   【】【】【

清明小长假到来,记者获悉,小长假三天劳动者加班,企业得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按照2013年潍坊市最低工资标准,小长假期间最低加班费为393元。

  据了解,要正确计算出加班费多少,必须依据以下两个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第一个,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8小时。

  第二个,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规定:“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4月4日当天要求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的300%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4月5日、4月6日为公休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基数的200%加班工资。

  2013年,我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执行第一类标准:月工资最低1380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执行第二类标准:月工资最低1220元。以此计算,若劳动者清明三天加班,单位又不安排补休的话,则执行第一类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最少拿加班费444元,执行第二类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最少拿加班费393元。

  记者采访获悉,加班工资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企业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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