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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集中办理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13-12-16 10:49:59   来源:潍坊日报  浏览:   【】【】【

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上级统一安排,我市人社部门将对全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进行扫尾解决。

据了解,本次扫尾工作是我市2011年开展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延续。实施范围是曾在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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